O-1签证是为拥有杰出才能人士所提供的非移民签证,其中包括O-1A,O-1B,O-2以及O-3,后两者是为O-1签证持有人的陪同者或家人所提供的,而前两者O-1A和O-1B签证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士;或者在艺术,建筑,电影或电视产业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的人士。
O-1签证申请须在外国雇员的开始工作日前的一年内递交,必须由在美国的雇主递交,外国雇员为受益人。受益人在首次入境后可停留的时间最长为三年,到期后可向移民局申请延长签证时间,每次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申请次数无限制。
当美国雇主为受益人提交O-1签证申请时,受益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具有受到国内或国际上好评的杰出能力,并且在美国工作的这段期间可以继续在此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类别主要有:
对于O-1A中的顶尖技能与O-1B的杰出能力的要求,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
顶尖技能指的是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领域中居于此领域中的只有一小部分人所以具有的顶端水平。一般可用来证明的文件材料如,国际性的大奖如诺贝尔大奖,又或是其他在此领域的国际性奖项,发表过此领域认可的重要性文章,担任此领域专业人士认可的组织会员,专业期刊发表等。
杰出能力是指在在艺术或建筑领域具有很高的成就,包括具有高知名度或者位居领导地位。电视电影产业中,则须证明自己有领先于其他同行的成就和技术,包括获得的奖项和提名,或在知名的影视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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