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豁免
受「回国服务两年」限制的J-1持有者可以基于以下理由申请豁免:
- “不反对”豁免,原居住国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由该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反对书」,证明该国政府不反对申请人申请豁免“回国服务两年”。一般情况下,“不反对书”的正本将由申请人原居住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这种“不反对”理由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出资的,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目前我们所作的多数是这类豁免并且均获得批准。
- 由相关美国政府机构(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出面要求豁免。如果申请人在由某个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资助的,或者说对这个联邦政府机构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中工作,并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要该J-1持有者继续留在美国从事工作或者研究,那么这个政府机构可以出面要求J-1豁免。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请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回到原居住国将会由于种族、宗教或者政治观念不同而遭受迫害,「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也可以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将会」受到迫害,而无须证明自己以前遭受过迫害。
- 如果申请人按照「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回原居住国居住两年会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带来极大的困难,也可以申请豁免。
- 指定的州卫生机构出面要求豁免,这一项仅对医师适用。如果申请人在美国缺乏医疗人才的地区获得了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职工作的机会,可以由指定的州卫生机构或其他相应的机构出面要求豁免。申请人必须书面承诺在提供其工作机会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周至少工作40个小时,至少工作三年,并且在豁免被批准以后90天内开始工作。